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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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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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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部《建标[2001]263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通知》的要求,GB50325-2001自2002年1月1日起正式正式施行,其中的强制性条文如下:
3.1.1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包括砂、石、砖、水泥、商品混凝土、预制构件和新型墙体材料等,其放射性指标限量为:内照指数和外照指数均不大于1.0。
3.1.2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包括石材、建筑卫生陶瓷、石膏板、吊顶材料等,其放射性指标限量的分类标准(A类、B类)。
3.2.1 室内用人造木板,必须测定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
4.1.1 新建、扩建前必须进行本底氡浓度的测定,并提供检测报告。
4.2.4 本底氡浓度高于周围非地质构造断裂区域3-5倍以下时,应按"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的-级防水要求,对基带行处理。
4.2.5 本底氡浓度高于周围非地质构造断裂区域5倍以上时,除按上条进行处理外,还应按《新建低层住宅建筑设计与施工中氡控制导则》的有关规定,采取综合建筑构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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