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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设计装饰人员国家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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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5-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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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为室内设计装饰人员国家职业标准。
1.1 职业名称
室内装饰设计人员
1.2 职业定义
运用物质技术和艺术手段,对建筑物及飞机、车、船等内部空间进行室内环境设计的专业人员。
1.3 职业环境
室内,常温,无尘。
1.4 基本文化程度
大专毕业(或同等学历)。
1.5 培训要求
1.5.1 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刑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级培训期限:室内装饰设计员不少
于 200 标准学时;室内装饰设计师不少于 150 标准学时;高级室内装饰设计师不少于 100 标准学时。
1.5.2 培训教师
培训室内装饰设计员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室内装饰设计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培训室内装饰设计师的
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室内装饰设计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
训高级室内装饰设计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室内装饰设计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3 年以上或相关专业
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5.3 培训场地设备
满足教学需要的标准教室和具有必备的工具和设备的场所。
1.6 鉴定要求
1.6.1 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6.2 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者)
(1) 经本职业室内装饰设计员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 年以上。
(3) 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 年以上。
1.6.3 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
作方式。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 60 分以上者为合格。室内装饰设计师、
高级室内装饰设计师还须进行综合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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