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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下管线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津安监管二〔2010〕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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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1-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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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下管线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津安监管二〔2010〕101号

第-条 为加强地下管线管理,防止外力破坏造成管线事故,保障地下管线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燃气、电力、输送石油、输送天然气、工业物料、热力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所称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天然气。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地下管线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运行维护、信息档案等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市地下管线安全管理实行属地监管、条块结合,以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综合协调指导全市及所辖区域内的地下管线安全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地下管线安全保护义务,挂牌督办重大安全隐患消除工作。
第五条 市和区县负有地下管线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发展改革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项目审批工作。
(二)经济信息部门指导电力企业开展电网地下电缆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施工进行许可审批,并责成相关单位到施工地供电公司备案。
(三)规划部门负责地下管线规划和备案管理;组织开展本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以及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维护工作。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内地下管线安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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