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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令84号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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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1-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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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令84号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范围不受限制。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非以城市规划为主业的单位,符合本规定资质标准的,均可申请城市规划编制资质。暂定等级有效期2年,《资质证书》有效期为6年。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盛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中,凡属独立法人性质的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资质证书》。非独立法人的机构,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揽业务。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实行资质年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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