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程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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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2-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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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申报条件安全工程申报条件 第-条 新开工项目,应在开工后三个月内向公司安全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填报工程项目创建安全工程申报登记表”(附表-)。同时上报创建安全工程工作计划、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及危险性较大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专项方案等资料。 第二条 安全工程实行分级申报登记,其申报登记范围: 1、凡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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