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补充规定(一)烟台市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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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3-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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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补充规定(-)
1、关于重申停止执行《山东狮筑工程综合定额》的问题
鲁建标字[2003]3号文规定,96版《山东狮筑工程综合定额》已于2003年4月1日停止使用。但是,有个别工程仍继续执行。为维护建设市抄济秩序,保护建设主体各方合法权益,现重申停止执行《山东狮筑工程综合定额》,其原有的配套政策废止,新的计价政策不能与之配套使用。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山东狮筑工程综合定额》的工程将不预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登记备案。
2、关于定额人工单价的问题
鲁建标字[2008]10号文规定的消耗量定额价目表中综合工日单价”(44元/工日)指山东售目表中的省定额人工费”单价及基价” 组成,是全省统-的计价价格,应作为计取企业管理费、利润等有关费用的基矗该综合工日单价不得因合同约定等原因而调整。合同约定的人工单价仅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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