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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建建通[2012]139号(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调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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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3-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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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建建通〔2012〕139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
生产费用提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2〕3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韧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对《贵州狮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中第四条的部分工程类别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作如下调整:矿山(井巷)工程不得少于2.0%”调整为矿山(井巷)工程不得少于2.5%”;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不得少于1.0%”调整为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不得少于1.5%”;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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