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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0年案例汇编 (18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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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3-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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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0年案例汇编 (185页)

某大厦幕墙施工合同纠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工程基本情况
该工程为-栋高层商业大厦的幕墙外装饰工程,原告为承包商,被告为发包方。原、被告双方于1997年经公开招标后签订了单价施工合同,中标单价为合同单价,结算工程量按实计,合同工期120天。原告与该大厦主体施工单位签订了工程配合协议,约定配合费为工程总造价的3%。工程竣工验收后,原告以工程结算价款争议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 委托鉴定内容及鉴定资料
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该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送鉴定资料:委托书、施工合同、招标文件、投标书、起诉状、答辩状、施工图、开竣工报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资料。
三、 双方计价争议焦点
原、被告对配合费的支付、幕墙铝材品牌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等产生争议。
四、鉴定说明
(-)工程量计算:依据送资料按实计算。
(二)计价:按合同约定的单价计算。被告称代原告支付总包单位的配合费,因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鉴定造价中未扣除,由法院庭审调查后按相关合同约定裁定。原、被告均未提供幕墙铝材品牌的证据材料,鉴定造价未调整铝材材料单价,鉴定人给出被告提供的两种率材价差和铝材用量,供法院裁定时参考。
五、案例评述
(-)计价争议产生的原因
工程款的支付应按合同条款履行,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材料与合同约定不符,应及时通知原告作出修改。
(二)评述
1、原、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合同价含配合费,但未对施工配合费及其支付进行约定,原告与第三方签订的施工配合费协议对配合费及其支付进行了约定,从合同关系上讲,施工配合费应由原告支付。被告直接支付第三方的配合费应征得原告同意并须签订三方配合费支付的协议,若无相关证据,被告提出鉴定造价应扣除施工配合费的请求往往不予支持。
2、本工程的招标文件及合同对铝材材质、品牌进行了约定,原告对合同约定材料的更改应征得被告同意及批准,被告能提供原告擅自更改约定材料的证据,合同约定单价应调整。

案例3:
某住宅小区市政管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造价鉴定
-、 工程基本情况
该工程申请人为承包商,被申请人为发包方。双方于2000年3月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了承包范围:市政管网、中庭广场施工图内全部工程,合同价暂定为145万元(合同约定按实结算),合同工期120天。申请人于2000年3月开工,于2000年10月竣工验收。申请人于2003年以被申请人-直未办理结算为由,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 委托鉴定内容及鉴定资料
仲裁委员会委托鉴定机构对该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送鉴定资料:委托书、施工合同、仲裁申请书、仲裁答辩书、施工图、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竣工验收证书与被申请人核对的结算工程量清单等资料。
三、 双方计价争议焦点
管沟开挖的土方工程量产生争议;大理石的粘贴方式产生争议;售楼处等零星拆除工程的计价产生争议。
四、 鉴定说明
(-) 工程量计算:
依据施工合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核对的结算工程量清单、施工图设计变更、签证、现潮察记录等资料计算。送鉴资料中没有管沟开挖的地面标高证据资料,鉴定人根据场地平整后的地面平整后地面标高(施工图标高)计算管沟开挖土方工程量。售楼处零星项目拆除,因属承包范围外施工项目,双方应办理现场签证确认,送鉴资料中没有相应项目的证据资料,不予计算。
(二) 计价:
依据合同约定的工程计价方式计价。大理石按施工图说明的水泥砂浆粘贴套价。
五、 案例评述
(-) 计价争议产生的原因
1、 申请人没有提供管沟土方开挖的地面标高证据材料。
2、 申请人没有提供大理石按干粉型粘结的证据材料。
3、 申请人没有提供售楼处等零星拆除工程的签证或施工指令等证据材料。
(二)评述
1、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造价鉴定的依据是证据材料,证据不足会导致工程造价不予计算,因此,各方应加强施工及文档资料的管理。
2、没有设计变更,承包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施工图施工。
3、施工合同承包范围外的零星工程施工,应有现场工程师的指令等证据。

案例4:
某综合楼桩基础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 工程基本情况
该工程为某综合楼挖孔桩基础,原告为承包商,被告为发包方。原、被告双方于1999年7月经协商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为320万元,工期60天。合同对计价原则进行了明确约定,结算工程量为审定预算工程量加设计变更。该工程开工日期为1999年7月25日,工程多次停工(停工责任未确定)且未办理竣工验收。原告以被告至今未办理计算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 委托鉴定内容及鉴定资料
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该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送鉴定资料:委托书、施工合同、起诉状、答辩状、桩基础施工图、开工报告、挖孔桩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现场签证等资料。
三、 双方计价争议焦点
原、被告双方对工程量的确定存在争议,被告认为工程结算价应为合同加设计变更及签证,原告认为结算应按实计算;双方并对停窝工损失及合同违约金的计算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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