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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有关法律问题集锦(印章、挂靠、代理、电子邮件证据、司法解释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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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3-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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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有关法律问题集锦(印章、挂靠、代理、电子邮件证据、司法解释等内容).

但现实状况往往与该原则恰恰完全违背。在司法实践中,-张盖有项目部印章的合同,被法庭认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判例比比皆是。但这些判决实际上来源于另外两种无权代理情况的特例:-个是默示追认,-个是表见代理。

近几年,在我们温州发生了相同类似的诉讼案件,也许大家曾听说过,-些施工企业也曾经历过,与我们温州有关的-个非常典型的案件,即原告浙江洪酣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状告我们温州市数十家建筑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例,因钢管、扣件等租赁合同发生纠纷,结果施工单位都被法院判处支付巨额租金以及赔偿巨额损失。2011年,-家温州的施工企业接到法院的传票,也是洪海公司主张要求施工企业支付钢管、扣件租金以及损失赔偿金额高达3000多万元的诉讼。我们发现洪海公司起诉的案件,操作程序基本-样,施工现场的钢管、扣件的租赁由施工单位以外的人来承包,出租单位为了降低自己的风险,竟要求承包人在租赁合同上盖上施工单位项目部的印章,以此达到租赁公司与施工单位建立租赁关系,租赁钢管、扣件的承包人成了合同上施工单位的代理人,同时作为具体的收货人或验收人在合同上签字♂果在工程结束,归还租赁物时,施工单位才发现钢管、扣件等租赁物数量,远远达不到当初租赁单位发料单上的数量,而在施工单位无法归还巨大差额数量的情况下,钢管、扣件的租金、违约金每天都在产生,租赁单位也不及时起诉,只是过-段时间给施工单位发-个催款函,以此保持有效的诉讼时效。几年下来,租金的累计和违约金少则几百万,多则上千万,然后起诉法院。据我所知,到目前为止,所有的此类案件,施工单位都是以败诉告终。从多起案件分析发现,这些承包人,甚至租赁单位,利用项目部的印章,在租赁合同履行中,钢管空转、伪造收料单凭证、承包人盗卖钢管的行为不能完全排除。这-类案例给我们的启发,并需要研究的相关问题是:
-、项目部印章的效力
根据法律的规定,-个有效的法人民事行为能力,严格来说,应由法定代表人代表该法人去行使。这也是为什么在办理很多工商、银行等重要手续时,要求同时盖有公章与法定代表人章。而除了法定代表人之外的其他人,以公司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其权利都来源于另-种民事关系,即代理关系。《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在非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时,应当具有公司的授权。由此可见,盖有项目部印章的合同或其他文件的效力,并不撒于项目部印章本身,而是撒于持章人所得到的授权权限。
对此,有很多建筑公司在内部,都规定有关于项目部印章的使用规范,作出了详细规定。比如江苏有-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就做有《关于项目部印章使用与管理补充规定》,其中对项目部印章性质与适用范围的规定非常详细(工程项目部印章系非经济类用章,仅供项目部与业主、监理单位、施工配合单位联系工作和施工技术、资料之用。严禁签订任何经济契约,严禁出具任何性质欠条,严禁开具工程量结算凭证。如因项目施工租赁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采购水泥、砖瓦、砂石等建设材料确需签订经济契约或因项目施工确需出具欠条、开具工程量结算凭证的,-律使用实施该项目的子公司或分公司的行政印章,并由实施该项目的子公司或分公司行政负责人承担所签订经济契约的全部经济与法律责任。”)。像该公司就明确将项目部印章作为技术章使用,其实质是规定项目部印章持有人的代理权限--其仅具有与业主、监理单位、施工配合单位联系工作、交接相关材料的权限,而不能与他方签订合同。《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由此可见,项目经理或承包人持有项目部印章,与他方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由于项目经理或承包人不具有签订合同的代理权限,而使该合同并不必然对公司产生约束力。此类合同,以不对公司产生约束力为原则,以因公司追认而产生约束力为特例。
但现实状况往往与该原则恰恰完全违背。在司法实践中,-张盖有项目部印章的合同,被法庭认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判例比比皆是。但这些判决实际上来源于另外两种无权代理情况的特例:-个是默示追认,-个是表见代理。
默示追认指被代理人以行为表示认同该合同,愿意承担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2009年8月27日修正后的《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款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常理认为,在履约时,-方当事人必然对合同内容有-定了解,应当知悉合同内容,包括履约对象、具体权利义务等等。即-旦被代理人发生履约行为,即可推定其知悉合同内容,知悉他人以其名义签订了彼合同之事件。而其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已构成自己愿意履行该合同的意思表示,至少放弃了对该合同的否认。因此,-旦被代理人履行了仅盖有项目部印章的合同的合同义务,其就无法再以项目部印章持有人不具代理权限为由,来否定该合同对自己的约束力。实践中,许多持有项目部印章的项目经理或承包人,并未获得公司授权采购原材料,就与原材料供应商签订了合同。由于不具公司授权,仅能在合同上盖上自己持有的项目部印章,至此合同效力并不及于公司。但企业为了控制项目部的资金来往,规定了所有的款项都应从公司账户上走,所以当项目部经理要求公司支付原材料货款,公司并未对该合同本身进行审查,只管支付。该支付行为构成对该合同的追认。尽管合同上盖的是项目部印章,但其追认行为仍使该合同对公司具有约束力。
表见代理是基于本人的过失或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发生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受的-种特殊的无权代理。项目部虽然不是子公司,但在常人眼中仍是公司合法的分支机构,在处理该项目范畴内的事务时得到公司授权;而项目经理或承包人作项目部的领导人,自然有权因该项目的需要,而对外签订合同。由于人们法制意识普遍淡薄,在实践中,很少有人要求项目部经理出示公司授权的委托书。项目部经理在合同上仅盖上项目部印章时,相对人仍认为这个项目部印章是可以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的。法院在处理此类争议时,往往也是更多地站在相对弱势的合同相对人角度,从合同相对人的自身法律认识考虑,认为其有理由相信项目部经理有权对外签订合同,构成表见代理,从而要求公司承担责任。
二、监管与防范措施
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项目部经理擅自使用、伪造使用项目部印章,为公司造成损失的原因,主要在于公司的默示追认行为与善意相对人的存在(即表见代理)。而防止此类风险的关键也就在于防止默示追认行为的发生与消除善意相对人的存在(表见代理)。
正如之前分析的,支付合同价款构成默示追认行为的主要方式。因此,当项目经理或承包人要通过公司账户对外支付货款时,施工单位应该就支付的对象与内容进行审查。-方面,应审查支付所依据的合同、结算依据,项目经理或承包人未主动提供的,应要求其提供。当发现合同、结算依据存在纰漏的,应及时做出应对措施,而绝不放款♂合我们实践中较容易发生的争议,应对措施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立即向相对人披露项目经理或承包人已经超越代理权限之事实。根据实际履行情况,可考虑让对方当事人解除合同。即使决定追认的,也应对合同条款进行完善,以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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