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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工程基桩检测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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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4-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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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狮设工程基桩检测管理规定

2、高应变法
3、钻芯法
4、声波透射法
第十二条 基桩的承载力检测
-、试桩
满足下列条件之-时,施工前应进行试桩,采用静载试验确定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特征值:
1、设计等级为甲级 、乙级的基桩;
2、地质条件复杂、桩施工质量可靠性低;
3、本地区采用新桩型或新工艺;
4、设计部门有要求的基桩。
在同-条件下(指同-建设场地、地质条件相同或相近、相同桩型及相同的施工工艺)检测数量不应少于3根,且不宜少于总桩数的1%;当工程桩总数在50根以内时,不应少于2根。
二、承载力的验收检测
承载力验收检测所采用的方法、检测数量与抽样方式应符合《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对于端承型大直径灌注桩,当现场条件许可,单桩竖向承载力不大于1500吨的,应当采用静载试验进行承载力检测。
第十三条 基桩桩身完整性检测
-、桩身完整性宜采用两种或多种合适的检测方法进行。
二、基桩的桩身完整性检测所采用的方法、检测数量与抽样方式应符合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四条 检测时受检桩的龄期应符合《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五条 对检测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基桩应按《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验证与扩大检测。
第十六条 对同-单位工程采用二种或二种以上桩型的,其每种桩型均应按上述规定的比例进行基桩承载力与桩身完整性验收检测。
第十七条 为确保基桩检测结果的准确、可靠,非本规定及《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规定的其它检测方法不得用于基桩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的检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各市、县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基桩检测工作高度重视,对建设工程的试桩、基桩的施工及基桩的验收检测三个过程进行严格管理,违反本规定的建设工程不得通过质量监督登记审查和桩基验收。
第十九条 不具备基桩检测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进行非法基桩检测的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无效〃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处法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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