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关键词:

0关于处理石油管道和天然气管道与公路相互关系的若干规定

  • 该文件为pdf格式
  • 文件大小:85.17KB
  • 浏览次数
  • 发布时间:2015-11-18
文件介绍:

本资料包含pdf文件1个,下载需要1积分

0关于处理石油管道和天然气管道与公路相互关系的若干规定

0关于处理石油管道和天然气管道与公路相互关系的若干规定
四、油、气管道与公路桥、涵和渡口的关系:
公路用地范围为:公路路堤两侧坡脚加护坡道和排水沟外边缘以外 1 米;
或路堑坡顶截水沟、 坡顶(当未设有截水沟时)外边缘以外 1 米。 上述 1 米为公路
留地宽度,是指-般而言的。在执行上,还应以所在盛市、自治区规定的留地
宽度为准。
1.油、气管道穿、跨越河流时,管道距大桥或渡口的距离,不应小于 100
米;距中桥不应小于 50 米。
在现有水下管上下游新建公路梁时, 大、 中桥距水下管线不应小于 100
米。
对小桥、涵油应符合本规定第二条 l、2 项的规定。
2.油、气管道如在公路梁上游附近跨越河流时,其跨越构造物的设计洪
水频率标准不应低于下游公路梁的设计洪水频率标准: 如采用支架跨越,应采
扔强措施。 在现有跨河管道上游附近修建公路梁时, 交通部门也应本此原则,
确定设计洪水频率和加固桥梁结构。
3.石油管道如需在现有公路梁上跨越河流或与公路梁结合修建时,双
方应根据梁和管道的结构类型、承载能力和技术状况协商确定。
天然气管道得利用公路梁跨越河流。
4.公路渡船得在水下管附近抛锚。
5.油、气管道得通过公路隧道。
6.在穿河管道附近新建梁时,施工机具不应进入管道的防护带内。
五、 因敷设管道而损坏现有公路时, 恢复公路所需的工料和费用,应由石油
部门负担; 因新(改)建公路而损及管道时, 交通部门应对管道采扔强或保护措
施, 并负担所需的工料和费用。在实施上述工作过程中, 如某-方面限于条件或
技术力量足而难以完成时, 可通过协高,委托对方协助或代为办理, 但所需工
料和费用,均由委托单位负担。

正在加载...请等待或刷新页面...
发表评论
验证码 验证码加载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