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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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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6-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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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第-条 为进-步加强建筑市惩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提高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水平,确报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狮筑市场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的配备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经理部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承接施工业务的设计与施工资质企业)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承包、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合同)任务派驻施工现场的管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是指工程监理企业根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派驻施工现场的管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是指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是指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建筑施工企业根据所承接工程的实际需要,按照《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011),在施工项目经理部内还应配备满足施工管理需要的标准员、材料员、资料员、机械员、劳务员等其它管理人员。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应按本办法规定标准配备驻施工现场的施工项目经理部和现赤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施工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1,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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