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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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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0-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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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预拌混凝土管理,规范预拌混凝土活动,确保混凝土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监管等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具有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企业,在搅拌站(楼)生产的、通过运输设备送至使用地点的拌合物混凝土。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等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具有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行业管理职能的机构具体实施日常管理和推进绿色生产管理;所属具有建筑市场行为监管职能的机构具体实施预拌混凝土市场行为监督管理;所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拌混凝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 鼓励全省预拌混凝土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和现代化管理方式生产高性能、环保型的预拌混凝土;鼓励企业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以及绿色生产的信息互联网络技术控制系统;支持预拌混凝土行业协会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及企业信用评价制度,推进行业诚信建设,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 企业资质管理

第六条 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取得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并在承包工程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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