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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船舶入级规范2.1.6&2.3.7(中)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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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船舶入级规范2.1.6&2.3.7(中)2008
1.1 总则(2005)
下列要求包含了用于船体结构和设备的碳钢锻造件,这些要求只适用于设计和验收试验与环境温度下的机械性能有关的钢质锻造件。
对于其他应用,有必要使用其他要求,特别是在低温或低海拔环境下使用的锻造件,这不排除使用第2-1-1节允许的其他钢材。
另外,如果国家或制造厂家的规范与这些要求相当,可以采用符合这类规范的锻造件,但是, 所有锻造件需要由船舶检验局批准的厂家生产。
钢材需要是全脱氧钢(全镇静钢),并且按照船舶检验局批准的生产加工工艺进行加工。除非得到特别批准,在最后的热处理前,经过热切、气刨或电弧空气气刨加工的锻造件或板坯以及坯段需要按照公认的可行的惯例进行成型处理。如果钢材的成分和/厚度已经有要求的时候,需要进行预热处理。对于某些零部件,要求对所有的热切割表面进行后续的机加工处理。当两个或多个锻造件通过焊接连接形成一个复合部件的时候,拟采用的焊接程序规范需要报批。
1.3 缩小程度(2005)
塑料变形需要保证热处理后结构的稳固性和符合性以及满意的机械性能,需要根据铸造材料的平均横截面积计算锻造比,如果锻造材料最初被压缩,该参考面积可以被视为该生产加工工艺后的平均横截面积。除非得到特别批准,总的锻造比至少要满足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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