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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50-1998__材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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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2-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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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50-1998材料部分4.材料
4.1总则
4.1.1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用钢应符合本章规定。非受压元件用钢,当与受压元件焊接时,也应该是焊接性良好的钢材。
4.1.2采用本章规定的其他钢号的钢材,还应符合附录A(标准的附录)的有关规定。
4.1.3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用钢应由平炉、电炉或氧气转炉冶炼,钢材的技术要求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有关技术条件的规定。
4.1.4容器用钢应附有钢材生产单位的钢材质量证明书,容器制造单位应按质量证明书对钢材进行验收。必要时尚应进行复验。如无钢材生产单位的质量证明书,则应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4.1.5选择压力容器用钢应考虑容器的使用条件(如设计温度、设计压力、介质特性和操作特点等)、材料的焊接性能、容器的制造工艺以及工艺合理性。
4.1.6钢材的使用温度上限为本章各许用应力表(表4-1、表4-3、表4-5、表4-7)中各钢号所对应的上限温度。碳素钢和碳锰钢在高于425℃温度下长期使用时,应考虑钢中碳化物相的石墨化倾向。奥氏体钢的使用温度高于525℃时钢中含碳量应不低于0.04%。
4.1.7钢材的使用温度下限,除奥氏体和本章有关条文另行规定者外,均为高于-20℃。钢材的使用温度低于或等于-20℃时,应按附录C(标准的附录)的规定进行夏比(V型缺口)低温冲击实验。奥氏体钢的使用温度等于或高于-196℃时,可免做冲击实验。
4.1.8当钢材有特殊要求时,(如要求特殊冶炼方法、较高的冲击指标,附加保证高温屈服性能、提高无损检测要求、增加力学性能检验率等)设计单位应在图样或相应技术文件中注明。
4.1.9 钢材的高温性能参考值见附录F(提示的附录)。
4.2钢板
4.2.1钢板的标准、使用状态及许用应力按表4-1规定。
4.2.2碳素钢沸腾钢板Q235-AF的适用范围为:
容器设计压力P≤0.6MPa;
钢板的使用温度为0-250℃;
用于壳体时,钢板厚度不大于12mm;
不得用于易燃介质以及毒性程度为中度、高度或极度危害介质的压力容器。
注:介质毒性程度的分级和易燃介质的划分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4.2.3碳素钢镇静钢板的使用范围规定如下:
a)Q-235A钢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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