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关键词:

滁州市建筑间距、建筑退让技术规定(试行)(送审稿)

  • 该文件为doc格式
  • 文件大小:56KB
  • 浏览次数
  • 发布时间:2013-01-23
文件介绍:

本资料包含doc文件1个,下载需要5积分

滁州市建筑间距、建筑退让技术规定(试行)(送审稿)

第-章 总则
第-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及有关法规、规范,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项建设工程符合本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消防、卫生、环保、人防、工程管线等专业规范和建筑规范等方面的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滁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临时建筑、个人自建房除外)。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城市建设实施均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 建筑间距
第五条 住宅建筑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确定。受遮挡的住宅的居室应满足大寒日满窗有效日照不少于3小时(A类地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1小时)
第六条 遮挡建筑为多、低层建筑的,应采用日照间距系数计算建筑间距且按最不利点确定,并同时满足日照分析。遮挡建筑为高层建筑的,应采用日照分析计算建筑间距,并结合本章相关规定确定建筑间距
第六条 多层住宅之间的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下同〕建筑间距A类地区不少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5倍;B类地区建筑间距不少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3倍。且不应小于15米。
2、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以内(不含45度),下同〕建筑间距A类地区不少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25倍;B类地区建筑间距不少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3倍。且不应小于15米。

正在加载...请等待或刷新页面...
发表评论
验证码 验证码加载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