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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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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7-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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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基本建设规模的不断加大,建筑工程的高度、结构形式也不断地发生变化,为了满足建筑业发展和施工的需要,建筑起重机械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也 日趋重要,成为降低建筑施工劳动强度、提高生产力的必要手段。由于建筑起重机械在安装和使用过程中所引发的安全事故较多,而且是重大事故的易发点,使得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成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份,如何有效地保障建筑起重机械的正常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是当前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目标和任务。

1 租赁、安装、使用单位的管理建筑起重机械 (以下简称 起重机械”)事故的发生,既有租赁 (生产)单位、安装单位的责任,也有使用单位的责任。如何有效地控制和降低施工现场起重机械安全事故的发生,就此提出以下看法。

1.1 对租赁单位的管理随着建筑市场的开放,起重机械租赁、安装企业的重组和民营企业的不断出现,激烈的市场竞争,导致部份租赁单位重经营轻管理、重使用轻维护,设备故障隐患不断出现。有的租赁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不高,向施工现场出租的设备未提供有关合格证明文件,出租的设备技术性能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特别是安全保护装置的配备不齐全或者不灵敏、不可靠的情况仍然存在,由于设备本身原因造成的事故时有发生。为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监管。

1)从事起重机械的租赁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租赁资质 (或行业确认证书)。

2)租赁单位出租的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3)租赁单位在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应当持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4)租赁单位应当在签订的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和 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5)租赁单位、自购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机-档)。

6)有下列情形之-的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①属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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