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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铁办发[2017]20号)广铁(集团)公司关于公布《广铁集团地方涉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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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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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铁办发[2017]20号)广铁(集团)公司关于公布《广铁集团地方涉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广铁办发[2017]20号)广铁(集团)公司关于公布《广铁集团地方涉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地方涉铁工程建设管理,加强安全风险管控,确保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高速铁路工务安全规则(试行)》、《普速铁路工务安全规则》、《接触网安全工作规程》、《铁路电务安全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涉铁工程”是指侵入铁路安全保护区范围或邻近铁路营业线,可能对铁路运输安全造成影响,且由路外单位投资的基本建设工程(含大修、维修,下同)。主要包括:
1. 跨越、穿越铁路线路、站场,架设、铺设桥梁、人行过道、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施的地方工程。
2. 在铁路用地内或铁路安全保护区内修建道路、桥梁,架设、铺设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施,以及河道改造、沟槽开挖、堤坝砌筑等地方工程。
3. 在规定的安全区域内实施爆破作业,在铁路隐蔽工程(含通信、信号、电力电缆径路)上作业,影响路基稳定和铁路设备安全的地方工程。
4. 引起既有铁路站场、设备改变的地方工程。
5. 其他可能影响铁路设备稳定、正常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地方工程。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参股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涉及的涉铁工程,可不纳入涉铁工程管理,按铁路基本建设项目有关规定办理。新建、改建铁路道口工程按总公司《铁路道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地方涉铁工程建设的技术条件和技术标准应符合铁路、公路、市政、电力、通信、信号、环保、水保及管线工程的有关规范、规程、规定等要求。新建、改建公路、城市道路、各种管道等与铁路交叉时,尽可能采用下穿铁路方案。
(一)下穿铁路立交桥(涵)应预留规划线位条件,优先考虑正交方案,斜交时交角一般不小于45度;原则上应避开站场、道岔、曲线的缓和曲线及竖曲线区段,同时应考虑桥位处工程地质、水文、施工条件等不可预见的困难,采取保证路基和线路稳定的防护措施,确保铁路运输安全。下穿铁路路基的各种管线应采用防护管(涵),并应满足铁路及相关行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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