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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Z0004-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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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5-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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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
第-条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规定,为规范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以下简称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实施,确实保证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得到有效控制,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适用于特种设备(包括原材料、部件、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实施。
第三条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结合许可项目和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以下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且得到有效实施: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应标准;
(二)能够对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实施有效控制;
(三)质量方针、质量目标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
(四)质量保证体系组织能够独立行使职责;
(五)质量保证体系责任人(质量保证工程师和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职责、权限及各质量控制系统的工作接口明确;
(六)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素设置合理,质量控制系统、控制环节控制点的控制范围、程序、内容、记录齐全;
(七)质量保证体系文件规范、系统、齐全;
(八)满足特种设备许可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责任人员的要求如下: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是承担安全质量责任的第-责任人,应当在管理层中任命1名质量保证工程师,协助最高管理者对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负责,任命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对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过程中的质量控制负责;
(二)质量保证工程师和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是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聘用的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其任职条件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并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单位:
(三)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最多只能兼任两个管理职责不相关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
第五条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编制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包括质量保证手册、程序性文件(管理制度)、作业(工艺)文件和质量记录等。质量保证手册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批准、颁布。
第六条 质量保证体系的基本要素见附件。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可以根据其特种设备许可项目范围和特性以及质量控制的需要设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素。但是至少包括管理职责、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文件和记录控制、合同控制、设计控制、材料(零、部件)控制、作业(工艺)控制,检验与试验控制、设备和检验试验装置控制、不合格品(项)控制、质量改进与服务,人员培训、考核及其管理、执行特种设备许可制度等基本要求,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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