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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计〔2110〕17号-铁路电网相互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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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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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国家电网各区域电网公司、各省(目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
铁路和电力在国民经济中均具有基础性、公共性和先导性的特点,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铁路建设和电网建设任务十分繁重,加之双方的路、网均有点多、线长、面广的特点,在各自建设过程中相互交叉、跨越、占用的情况较多,为进-步做好铁路和电网建设工作,按照和谐建设、共同发展”的原则,双方制定了《铁道部 国家电网公司关于相互配合支持铁路与电力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实施办法》,现予印发。各所属单位应严格执行本方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明确各级协调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及时通报项目规划和建设信息,建立日常协调配合机制,共同创造良好的建设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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