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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人有什么义务?

发布日期:2022-08-07审核编辑:本站小编

承揽人应负有以下,义务。

(1)按约定完成工作成果并交付的义务

承揽人应按照承揽合同的约定,完成工作并向定做人交付工作成果,同时向定做人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同时,按合同约定,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做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2)亲自完成工作的义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 (另有约定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做人负责,并应征得定做人同意;若未经定做人同意,定做人可以解除承揽合同。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同样应当就第三人完成的辅助工作成果向定做人负责。例如甲承揽一项房屋装修工作,其中建筑材料的运输与准备可视为辅助工作。

(3)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定做人提供的原材料或物品的义务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做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定做人提供的原材料,承揽人应合理规范使用,避免原材料浪费和不合理使用。

(4)接受定做方检验的义务

白全承揽合同中约定由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做人检验。同时,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必要的监督检验,但定做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5)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完成工作或因定做人技术要求不合理无法完成工作时的通知义务

承揽人在遇不可抗力等情况时应及时通知定做人,并把不可抗力的情况报告给定做人,说明无法完成工作的理由和原因。同时承揽人在合同履行中发现定做人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做人。对定做人提供材料的承揽合同,若承揽人对定做人提供的材料检验时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及时通知定做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6)对工作成果瑕疵担保的义务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做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的责任。

(7)按照定做人的要求保守秘密的义务

承揽人应按照定做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做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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