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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损害、缺陷、短少的责任有哪些?

发布日期:2022-08-07审核编辑:本站小编

(1)现场检验时,如发现设备由于供货方原因(包括运输)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作为采购方向供货方提出修理或更换索赔的依据。如果供货方要求采购方修理损坏的设备,所有修理设备的费用由供货方承担。

(2)由于采购方原因,发现损坏或短缺,供货方在接到采购方通知后,应尽快提供或替换相应的部件,但费用由采购方自负。

(3)供货方如对采购方提出修理、更换、索赔的要求有异议,应在接到采购方书面通知后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否则上述要求即告成立。如有异议,供货方应在接到通知后派代表赴现场同采购方代表共同复验。

(4)双方代表在共同检验中对检验记录不能取得--致意见时,可由双方委托的权威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裁定检验。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检验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5)供货方在接到采购方提出的索赔后,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尽快修理、更换或补发短缺部分,由此产生的制造、修理和运费及保险费均应由责任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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