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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判别

发布日期:2022-08-02审核编辑:本站小编

依据建质[2015]第67号文件规定,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应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实际工程中,对超限高层建筑应如何把握?

结构设计时,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对照表2.1.16-1、表2.1.16-2和表2.1.16-3逐项排查:

1.多层建筑结构一般不属于超限高层建筑,不需要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必要时,对特别不规则的多层建筑,可进行专门研究。

2.房屋高度超过表2.1.16-1的高层建筑工程应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3.属于表2.1.16-4情况的特殊高层建筑工程应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4.同时具有表2.1.16-2中三项及三项以上不规则情况的高层建筑工程(不论房屋高度是否超过表2.1.16-1),应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5.具有表2.1.16-3中一项的特别不规则情况(不论房屋高度是否超过表2.1.16-1),应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6.对表2.1.16-2及表2.1.16-3中的不规则情况应仔细逐项核查,统计不规则类型时,不是对不规则项的简单叠加,应注意排除同类项。

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判别

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判别

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判别

[问题分析]结构设计时,应准确把握不规则类型,对上述各表的补充说明如下:

1.应用表2.1.16-1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当遇有表注情况时,应注意对房屋高度限值的折减,-般情况下,可比表中数值降低10%。

2)“框架结构”包含以下情况:

(1)纯框架结构。

(2)框架和剪力墙组成的结构中,在规定的水平力作用下,当结构底层(当为复杂结构时,宜取结构底部加强部位楼层)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80%时的情况(注意:当去除剪力墙后计算的结构弹性层间位移角大于1/550时,房屋的最大适用高度应比框架结构适当降低,一般情况下,可比表中数值降低10%)。

(3)框架和剪力墙组成的结构中,在规定的水平力作用下,当结构底层(当为复杂结构时,宜取结构底部加强部位楼层)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50%但不大于80%时,房屋的最大适用高度应比框架结构适当增加,一般情况下,可根据结构底部倾覆力矩比值按线性内插确定。计算房屋最大适用高度限值[H]时,框架的结构底部倾覆力矩比数值[ M; ]:对框架结构可取80%,对框架剪力墙结构可取50%,按框架承担的结构底部倾覆力矩数值Mr,在框架结构房屋的最大适用高度[H]及框架-剪力墙结构房屋的最大适用高度[ Hpw ]之间内插,举例说明如下: 7度区,某80%-65%框架-剪力墙结构,当Mr =65%时,[H] =50+ (120- 50)80%-50%。“85m。

3)“框架-剪力墙结构”,指在框架和剪力墙组成的结构中,在规定的水平力作用下,当结构底层(当为复杂结构时,宜取结构底部加强部位楼层)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不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50% (包括不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10%)时的情况。

4)“剪力墙结构”包含以下情况:

(1)剪力墙结构。

(2)个别框支墙的剪力墙结构,指中部的个别墙体不落地(注意,不落地剪力墙不能在平面的周边),且不落地墙的截面面积不大于落地墙和不落地墙截面面积之和的10%的情况。(注意,本条仅用于确定房屋最大适用高度,对框支墙的设计仍应符合规范对框支剪力墙结构的设计规定)。

5)对“板柱-剪力墙结构”房屋适用的最大高度,2001版《抗震规范》限制较为严格,而2010版《抗震规范》将其允许的最大高度做了大幅度调整,尤其是6、7度地区,其允许高度成倍增加。考虑到板柱-剪力墙结构房屋实际工程经验相对较少、未经受过强烈地震的考验且板柱剪力墙结构多用于办公楼、商场等公共建筑,因此,建议在实际工程中对板柱-剪力墙结构房屋适用的最大高度应严格控制,- -般情况下,可比表中数值作较大降低(如降低20%)。

6)“较多短肢剪力墙结构”,指在规定的水平力作用下,短肢剪力墙承担的结构底部(当为复杂结构时,宜取结构底部加强部位楼层)倾覆力矩不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50%时的情况。应设置适当数量的一般剪力墙,任何情况下(抗震或非抗震),不应采用全部为短肢剪力墙的结构。

7)“错层剪力墙和框架-剪力墙结构”,指《高规》第10.4节的复杂高层建筑结构,相邻楼盖高度超过梁高范围的,宜按错层结构处理,结构中仅局部存在的错层构件不属于错层结构(对结构水平传力路径影响不大的错层可不确定为错层结构)。

8)“型钢混凝土外框”,指柱采用型钢混凝土柱或钢管混凝土柱,梁采用钢梁或型钢混凝土梁的情况。柱采用型钢混凝土柱或钢管混凝土柱,而梁采用钢筋混凝土梁时,不属于型钢混凝土外框(仍归类为钢筋混凝土外框)。

2.应用表2.1. 16-2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扭转位移比取用在规定水平力作用下,考虑偶然偏心的计算数值,采用程序计算时应注意合理取用。同时有主楼和裙房时,主要取用与主楼结构相对应的扭转位移比数值进行判别,扭转不规则的程度与房屋高度、结构的复杂程度及计算的弹性层间位移角的大小有关,当计算的弹性层间位移角数值较小时,说明扭转不规则的程度较不严重(见第2. 1.9条)。

2)“偏心率”指本楼层刚心和质心的距离与结构相应边长的比值,偏心布置(楼层刚心和质心偏差、相邻楼层质心偏差等)是造成结构扭转的重要原因,因此,与扭转不规则项可合并考虑。

3)对“凹凸不规则”可依据《高规》第3. 4.3条把握,区分不同抗震设防烈度,6、7度时大于35%,8、9度时大于30%。

4)对“细腰形或角部重叠形”可按图2.1.16-1、图2.1.16-2把握。

(1)结构设计中,应避免采用连接较弱、各部分协同工作能力较差的结构平面。

(2)当平面重叠部位的对角线长度b小于与之平行方向结构最大有效楼板宽度B的1/3时,可判定为“角部重叠”(见图2.1. 16-1)。

(3)当平面连接部位的宽度b小于典型平面宽度B的1/3时,可判定为“细腰形平面”(见图2.1.16-2)。

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判别

6)“错层大于梁高”时,属于楼板不连续,此处的“梁高”指楼层梁的典型高度,如当柱网为8.4m×8.4m,梁的截面高度为650mm时,则楼层梁的典型高度为650mm。

7)“相邻层刚度变化大于70%或连续三层变化大于80%”,可理解为:本层侧向刚度小于相邻层上层侧向刚度的70%或小于相邻上部三层侧向刚度平均值的80%。

8)“尺寸突变”主要着眼点在于竖向构件布置的变化对结构侧向刚度的影响,“外挑大于10%和4m”指带有竖向构件的外挑大于相应平面尺寸的10%和4m,不包括没有竖向构件的悬挑梁(实际工程中,悬挑长度大于4m的一般悬挑构件,其悬挑对结构的规则性影响不大,其影响的范围主要在构件层面,故可不计人不规则项。构件设计时采取相应的结构措施,如考虑竖向地震影响等)。

9)“其他不规则”已计入第1~6项时,不再单独计算不规则项。如:

(1)由于楼板开洞形成的局部穿层柱已计入“楼板不连续”不规则时,可不再单独计人不规则项;

(2)由斜柱造成的刚度变化,已计人“刚度突变”不规则时,可不再单独计人不规则项;

(3)个别构件的转换已计入“构件间断”不规则项中时,可不再单独计人不规则项。

3.应用表2.1.16-3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裙房以上较多楼层”一般可按1/3楼层把握。

2)“单塔或多塔合质心与大底盘的质心偏心距大于底盘相应边长的20%”,“合质心”指单塔或多塔楼在裙房顶以上各楼层全部质量的综合质量。依据《高规》第10.6.3条的规定,本条不规则主要适用于多塔楼高层建筑结构,而“单塔楼与大底盘的质心偏心”是造成结构扭转不规则的主要原因,已在表2. 1.16-2中考虑过,并已计入“扭转不规”则,故不应再计人此项特别不规则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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