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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对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有哪些规定?

发布日期:2022-08-07审核编辑:本站小编

依据北京市住建委与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的《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规程》(DB11/641-2009,于2009年9月1日实施):

(1)保修范围

1)地基与基础工程:

2)主体结构工程,包括承重墙、梁、板和柱等;

3)保温工程,包括屋面、墙体和不采暖楼梯间等:

4)防水工程,包括屋面、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地下室和外墙面等;

5)装饰装修工程,包括地面、抹灰、门窗、吊顶、轻质隔墙、饰面板(砖)等室内装修工程和室外装修工程;

6)建筑给水及排水工程,包括输水设备及附属设备、管道设施、排水器具及卫生器具等;

7)采暖及制冷工程,包括采暖及制冷没备及相关配套设备、管道设施、末端散热设施;

8)电气工程,包括电线、电缆敷设、插座、开关、防雷和接地等;

9)智能建筑工程,包含通讯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火灾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等;

其中,通讯系统包括有线电视系统、卫星天线、电话线路、宽带线路、对讲、远程抄送(水、电、气三表远程抄表功能)等;

安全防范系统包括监控、红外线报警、门禁设备及末端设施等;

火灾报瞥及消防联动系统包括火灾报警、广播、联动、防排烟、卷帘门、消火栓、水喷淋、喷雾、燃气报警设备及配套设施、末端设施等。

10)通风与空调工程,包括风机安装、风管安装、风管的绝热和防腐等;

11)电梯工程,包括电梯主机、导轨、门系统、轿厢、安全部件等;

12)室外工程,包括道路及交通设施、散水、管井等。

(2)保修期起计日期

商品住宅的质量保修期限应自房地产开发企业首次交付住宅买受人之日起计算;共用部位的质量保修期限应就交付首套住宅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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