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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与消防联动系统竣工验收的规定

发布日期:2022-06-23审核编辑:本站小编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竣工验收是对系统施工质量的全面检查,必须按照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严格执行。

该系统竣工验收的一般要求是: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竣工验收,应在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监督下,由建设主管单位主持,设计、施工、调试等单位参加,共同进行。

(2)竣工验收应包括下列装置: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装置;

2)灭火系统控制装置;

3)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装置;

4)通风空调、防排烟及电动防火阀等消防控制装置;

5)火灾应急广播、消防通信、消防电源、消防电梯和消防控制室的控制装置;

6)火灾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控制装置。

(3)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交验收报告,并附下列技术文件:

1)系统竣工表;

2)系统竣工图;

3)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

4)调试报告;

5)管理、维护人员登记表。

(4)系统验收前,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对操作、管理、维护人员配备情况进行检查。

(5)系统验收前,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进行施工质量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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