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与消防联动系统竣工验收的规定
- 发布日期:2022-06-23审核编辑:本站小编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竣工验收是对系统施工质量的全面检查,必须按照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严格执行。
该系统竣工验收的一般要求是: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竣工验收,应在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监督下,由建设主管单位主持,设计、施工、调试等单位参加,共同进行。
(2)竣工验收应包括下列装置: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装置;
2)灭火系统控制装置;
3)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装置;
5)火灾应急广播、消防通信、消防电源、消防电梯和消防控制室的控制装置;
6)火灾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控制装置。
(3)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交验收报告,并附下列技术文件:
1)系统竣工表;
2)系统竣工图;
3)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
4)调试报告;
5)管理、维护人员登记表。
(4)系统验收前,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对操作、管理、维护人员配备情况进行检查。
(5)系统验收前,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进行施工质量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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