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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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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1-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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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为明确全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根据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2020〕94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适用于行政相对人履行《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义务,履行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六条、《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作出的行政处罚规定的义务,以及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实施的代履行。
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标准
(一)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涵义
恢复植被,是指在已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土地上,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造林或者复绿标准种植树木或其他绿化植物,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活动。
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是指对擅自改变用途和违法开垦、采石、采矿、挖砂、取土或者违法开展其他活动造成损毁的林地,按照《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 1036-2013涉林部分)规定,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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