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标准EN196第七部分_水泥测试方法:水泥样品的采样和制备方法(中文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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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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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标准EN196第七部分水泥测试方法:水泥样品的采样和制备方法(中文)
3.5样品(通用名词):根据相关的测试,随机的或按照取样计划从大量水泥(库、袋装库存、铁路货车、汽车等)或-定批量中取出的水泥量。-份样品可能会包括-个或多个增量。
3.6现场样品:根据相关的测试,在同-时间同-地点取得的样品。它可以通过合并-个或多个连续的增量面获得。
3.7复合样品:由以下从大量的相同水泥中取得的现场样品组成的均匀混合物,
1) 在不同地点
2) 在不同时间
可以通过完全混合合并的现场样品和,如果有必要的话,减少所得混合物的尺寸而得到。
3.8实验室样品:通过完全混合和,如果有必要的话,从大量样品(现场样品或复合样品)中减少所得的样品,其将用于实验室进行的测试。实验室-般是生产者的、定单或认证规范中指定的实验室。
3.9用于再测试的样品:保留的在对实验室样品进行的测试结果有疑问或争议时用于可能的后继测试的样品。用于再测试的样品-般是实验室样品在进行初次系列测试后的剩余物。
3.10保留样品:从正常发货(比如用于-个大工程)时系统地从中取得的样品,如果有必要的话,在相关各方均在场时,保留以用于有疑问、争议或其它后继问题时的可能测试。
注:定义3.1、3.2、3.3和3.10只有在供货发货进行检验时都有意义。
4.概述
4.1取样操作的目的是从大量的水泥中(储存在库内的,成品库的袋装水泥,汽车内的等)取出-小份或多份,其以相关各方认为能代表被检测水泥的质量而定。
4.2 使用的设备、方法及预防措施,可能会因安装的性质和取样条件不同而不同。
4.3 对于-个认证过程中开展的检验,认证机构可以在权限范围内采用不同于以下描述的检验方法以确保样品具有代表性在(见第7条)。
4.4 在供货交货时,取样操作原则上应在生产商(或出卖人)和客户(或买受人)或其相应的代表在场时进行。-方的缺席不会妨碍操作,但是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时,应在取样报告品中予以记录(见第10条)。
取样通常在发运前或发运过程中进行。但是,如果有必要的话,也可以在发运后的不超过24小时内进行。在后-种情况下,检验结果应当给予谨慎的解释。
事实上,由于各种原因,用于检测的水泥可能不再能代表实际发运时的产品。因此,取样报告中应当仔细记录取样时间(见第10条)。当取样是在发运后进行,第-段中提及的要求仍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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