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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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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6-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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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第四条 发包人义务
4.1 开工前 - 天,为承包人入场施工创造条件。包括:搬清室内杂物,以不影响施工为原则:
4.2 提供施工期间的水源、电源:费用承包方负担。
4.3 参与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监督,负责材料进尝竣工验收。
第五条 承包人义务
5.1 施工中严格执行安全施工操作规范、防水规定、施工规范及质量标准。按期保质完成工程。
5.2 严格执行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
5.3 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工程完工后负责清扫施工现常
5.4 负责施工安全,及周边环境对自己造成的安全,负责施工现场的成品保护,现场防火等-切安全事务。
第六条 工程变更
工程项目及施工方式如需变更,双方应协商-致,鉴定书面变更协议,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用及工期。
第七条 材料的提供
7.1 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详见承包人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承包人应在材料运到现场前通知发包人,并接受发包人检验。
第八条 工期延误
8.1 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2)不可抗力:
(3)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8.2 因发包人未按约定完成其应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工期顺延: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的,返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顺延。
8.3 发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合同工期相应顺延。
8.4 因承包人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无故中途停工而影响工期的,工期不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顺延。
第九条 质量标准
双方约定本工程施工质量标准:按2000年10月发布的江苏识装饰质量标准》执行,并按双方合同约定履行。
施工过程中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由 泰兴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对工程质量予以认证,经认证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认证过程支出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经认证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认证过程支出的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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