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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锅规对照TSG0001-201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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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3-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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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程适用于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范围内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以及以余(废)热利用为主要目的烟道式和烟道与管壳组合式余(废)热锅炉。
1.2.1 锅炉本体
由锅筒、受热面及其集箱和连接管道,炉膛、燃烧设备和空气预热器(包括烟道和风道),构架(包括平台和扶梯),炉樯和除渣设备等所组成的整体。
1.2.2锅炉范围内管道
(1)电站锅炉,包括锅炉本体以及锅炉主给水管道、主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管道、排污管道以及锅炉启动系统等。
(2)电站锅炉以外的锅炉,分为有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和无分汽(水、油)缸的锅炉;有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本体以及锅炉给水(油)阀出口和分汽(水、油)缸出口第-条焊缝以内的承压管道(含分汽(水、油)缸);无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本体以及锅炉给水(油)阀出口和锅炉主蒸汽(水、油)出口阀以内的承压管道;
1.2.3 锅炉安全附件和仪表
锅炉安全附件和仪表,包括安全阀、压力测量装置、水(液)位测量与示控装置、温度测量装置、排污和排放装置等安全附件,以及安全保护装置和相关的仪表等。
1.2.4 锅炉辅助设备及系统
锅炉燃烧设备、辅助设备及系统包括燃烧、汽水、水处理等设备及系统。
1.3 不适用范围
本规程不适用于如下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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