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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锅炉用煤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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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7-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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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锅炉用煤的管理规定为加强锅炉耗煤量管理,不断提高使用效率,根据锅炉用煤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请有关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1、锅炉用煤,机电工区提出书面申请,经机电科节能办签字审批,否则,煤质管理科不予以发煤。不经机电科节能办签字私自发煤的,罚责任人100元。
2、锅炉房操作人员接收煤时,向发煤人员索要发放数量明细,当天上交机电科节能办(煤质管理科提供该次发煤数量明细表)。明细表当天不上交的,罚当班责任人100元
3、锅炉房操作人员每天按时抄写蒸汽涡街流量计读数,(三班抄写时间分别为凌晨12点、早8点、下午4点),建立抄表记录台帐并认真填写好抄表记录。发现不按时抄表的、填写不认真的、填写错误的、未填写的罚责任人100元。
4、锅炉房根据现场用煤情况向工区领导申请(锅炉房早班司炉工根据锅炉燃烧-天的用煤量,推算剩余煤量是否能够使用到次日早晨,杜绝在中夜班申请发煤),工区管理人员向机电科节能办提出书面申请,机电科节能办组织人员对锅炉房剩余的煤量核算并抄写蒸汽流量计读数后方可签批发煤。锅炉用煤在中、夜班中途使用完的,早班操作人员没有提前申请,对其责任人奉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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