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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装检验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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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7-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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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装检验管理标准为加强工装制造及修复后的检验、使用后的返库检验以及在用工装的定期检验等,特制定本管理标准。

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推土机事业部工装的检验工作。

3.职责

3.1 检查部负责工装制造、修复后的检验,返库检验,在用工装的定期检验,负责不合格工装的监督处置。
3.2 技术部负责提供工装检验所需的技术资料,负责不合格工装修复或报废的裁决。
3.3 设备保障部负责自制、外购、外协工装和返库工装的报检及不合格工装的处置。
3.4 工装使用单位协助在用工装的定期检验,负责生产现场不合格工装的处置。

4.管理内容

4.1 检验依据
a.设计图样、工艺文件、技术标准;
b.检验计划;
c.供方提供的有关文件;
4.2 自制、外协、外购工装的检验
4.2.1 自制工装的检验以自制为主,自检合格后,由制造单位持《工装自检记录》(检原09-3)及入库通知单报检。未经自检,工装检验人员有权拒检。
4.2.2 外协工装报检时应提供制造厂家的检查记录,外购工装报检时应提供合格证。
4.2.3 工装检验,检验人员应提供制造厂家的检查记录,外购工装报检时应提供合格证。
4.2.4 经检验合格的工装,检验人员应填写《工装检查合格通知单》(检原09-5),交设备保障部办理入库手续。经检验不合格的工装,由检验人员做出标识,开具《不合格品通知单》传递至责任单位,并监督责任单位予以隔离、处置。
4.3 工装返库的检验
工装返库后,设备保障部应及时报检,由检验人员对返库工装进行检验,填写《工装检查记录》,合格的开据《工装检查合格通知单》,入库存放;不合格的作出标识,并监督责任单位隔离。对需进行修复的工装出具《工装报废(修复)通知单》交设备保障部修复或报废。
4.4 在用工装的检验
4.4.1工装在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时,操作者或工序检验人员应及时通知工装检验人员,工装检验人员会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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