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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惠府〔2018〕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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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惠府〔2018〕12号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有效发挥政府投资作用,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加强管理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县(区)政府使用下列资金以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市、县(区)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应急工程项目和救灾复产工程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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