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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我国抗震设防烈度的准确性?
- 发布日期:2022-07-13审核编辑:本站小编
历次地震证明,我国地震区划图所规定的烈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抗震设计还处在摸索阶段,地震理论还有待完善,地震是对结构抗震设防的最好检验。汶川地震表明,严格按现行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使用的建筑,在遭遇比当地设防烈度高一度的地震作用下,没有出现倒塌破坏,也验证了“大震”不倒设防目标是正确的。
[问题分析]
1.《抗震规范》规定的抗震性能设计目标是:当遭受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一般不受损坏或不需修理可继续使用(即小震不坏);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可能损坏,经一般修理或不需修理仍可继续使用(即中震可修);当遭受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预估的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即大震不倒)。
要注意,“大震”指在高于罕遇地震(比当地设防烈度高一度)作用下不倒塌一实现生命安全的目标。此处的“高于”指的是“比设防烈度大于等于一度”,而不仅仅指一度。罕遇地震是一个只有最低限(就是比本地区设防烈度高一度)的区间。以本地区设防烈度7度为例,“大震不倒”的要求是在遭遇比8度及更高的地震作用时,不出现倒塌破坏。汶川地震中,震中区烈度达11度,远高于本地区设防烈度7+1=8度的罕遇地震之最低限要求,即使这样,按“大震不倒”的要求,仍应做到“不倒”。但这个“不倒”的程度可能是“极大的变形或接近倒塌”,也就是“缓倒”一给逃生留出足够的时间。
2.理论研究和震害调查表明,地震的不可预知性或难以预知性是不争的事实,多次强烈地震均发生在抗震设防的低烈度地区。因此,对设防烈度较低地区的房屋,切不可放松抗震设防要求,从某种意义上说,更应加强抗震概念设计和采取有效的抗震措施,确保“大震不倒”性能目标的实现。
3.以破坏程度为基础的传统烈度划分也存在明显的不科学之处,如:依据破坏程度,9度才出现倒塌,换言之,9度以下均不应该出现倒塌,即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为6、7度的地区,所有建筑只要进行抗震设计就都应自动满足大震不倒的要求,至少在9度以下时,不应该出现倒塌。而以地震加速度确定地震烈度的办法比较科学。
4.实际工程中经常遇到设计使用年限不为50年的情况(如设计使用年限为40年、75年或100年等),不同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同的安全等级、不同的设防目标时,地震作用的取值也不相同,实际工程中可在《抗震规范》规定的地震作用基础上乘以适当的比例系数。
1)多遇地震作用时,不同使用年限的地震作用与50年地震作用的比值关系见表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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