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碰撞仲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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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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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向对方提供担保并不视为已承认碰撞责任。
如果当事人提供了完全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担保,另一方不得向法院申请扣押对方所拥有的船舶和财产。
第三条如果双方对本协议第二条第一款没有达成协议,或者虽然双方达成协议,但一方没有收到对方提供的担保,或者担保逾期失效,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款将不适用。
第四条双方同意对方当事人对本方的碰撞损害进行检验并给予方便。
第五条仲裁程序应当依照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进行,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六条除另有明确约定外,本协议和根据本协议进行的仲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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