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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2报审版与旧版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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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3-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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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2送审稿)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
对比

1.总则(适用范围)
旧版
1.0.3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
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专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1.0.3.2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2012版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1 厂房;
2 仓库;
3 民用建筑;
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5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6 可燃材料堆场;
7 城市交通隧道。

2.术语
旧版
高层建筑(总则内的定义)
1.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专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2.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2.0.1 裙房
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附属建筑。

2.0.15 安全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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