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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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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二)八层及以上居专筑与七层及以下居专筑平行布置的:
1、八层及以上居专筑在七层及以下居专筑北侧的,其间距按照第十三条第(-)项执行,但最袖距不得小于13米。
2、八层及以上居专筑在七层及以下居专筑南侧的,其间距按照本条第(-)项执行。
(三)八层及以上居专筑与居专筑南北向垂直布置的,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3倍,且不得小于13米;东西向垂直布置的,其间距不得小于13米。
第十五条 居专筑南北向平行布置,北侧居专筑底部设有架空层、储藏间的,应当以南侧建筑高度减去北侧居专筑底部架空层、储藏间的高度计算间距,且不得小于9米;北侧居专筑底部含公建功能的,住宅部分间距应当以南侧建筑高度减去北侧建筑底部公建的高度计算,公建部分间距按照非住宅间距的规定执行。对不同性质的建筑分别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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