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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电气产品生产管理规定监理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差别是什么?

发布日期:2022-08-13审核编辑:本站小编

电气工程使用的施工材料和构配件,是科技含量较高、生产工艺较为复杂的电气产品,安全可靠程度要求极高。因此国家行政部门对电气设备产品生产企业资质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对需要强制性管理的电工产品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管理。各地政府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还逐批颁布了建筑电气产品的《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凡是未列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的一般建筑电气产品,要求使用“长城认证”标志。监理工程师在核查质量证明文件时,对生产企业要查验颁发的生产许可证是否为有效文件,生产许可证的批准范围是否包含被检验的产品。对需要强制性管理电工产品,首先要查验是否被列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部门逐批发布的《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内,列人目录内的被检验产品,就必须要经过“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有“中国强制认证(C0C)”认证标志,并在认证有效期内,符合认证要求方可使用。凡未列入目录的一般建筑电工产品仍继使用“长城认证”标志,防爆、防尘电工产品要有相应资质专业监督部门的检测报告和审核文件,消防电工产品要有“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质量监督检测中心”作出的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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