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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的出厂文件应包含哪些内容?

发布日期:2022-07-07审核编辑:本站小编

根据TSG R0004 (P17) 4. 1.4和GB 150.4 (P342) 13.1压力容器出厂时,制造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或采购方)提供出厂资料;对容器有特殊要求时,还应提供使用说明书。出厂资料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竣工图样。其上应有设计单位许可印章(复印章无效),并加盖竣工章(竣工章上标注制造单位名称、制造许可证编号、审核人的签字和“竣工图”字样);如果制造中发生了材料代用、无损检测方法改变、加工尺寸变更等,制造单位按照设计单位书面批准文件的要求在竣工图样.上进行清晰标注,标注处有修改人的签字及修改日期。竣工图的数量由合同约定。

②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

③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含主要受压元件材质证明书、材料清单、封头和锻件等外购件的质量证明文件、质量计划或检验计划、结构尺寸检查报告、焊接记录、无损检测报告、热处理报告及自动记录曲线、耐压试验报告及泄漏试验报告、与风险预防和控制相关的制造文件、现场组焊容器的组焊和质量检验技术资料等)。

④产品铭牌的拓印件或者复印件。

⑤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书(适用于实施监督检验的产品)。

⑥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含强度计算书或者应力分析报告、按相关规定要求的风险评估报告,以及其他必要的设计文件)。

压力容器出厂文件应引起相关单位的高度重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随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第七十七条又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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