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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对于起重机械的监管职责是什么?

发布日期:2022-08-08审核编辑:本站小编

北京市住建委《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京建施[2008] 368号)对监理单位应当履行的安全监理职责规定如下:

(1)审核起重机械的备案证明或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等:

(2)审核拆装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3)审核起重机械达到一定使用年限后是否按照市住建委“京建发(2010) 354号”文件的要求进行安全评估,未经评估或评估结论为“不合格”的起重机械严禁在施工现场使用:

(4)审核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5)监督拆装单位执行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6)监督检查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7)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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