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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有什么特征?

发布日期:2022-08-06审核编辑:本站小编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特征如下。

(1)监理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也可以成为合同当事人。委托人必须具备的条件是有国家批准的建设项目,落实投资计划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受托人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单位,并且所承担的工程监理业务应与单位资质相符合。

(2)监理合同的订立必须符合工程项目建设程序。

(3)《合同法》将监理合同划入委托合同的范畴。《合同法》第276条规定“建设工程实施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所签订的其他合同,如勘查设计合同、施工承包合同、物资采购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是产生新的物质或信息成果,而监理合同的标的是服务,即监理工程师凭借自己的知识、经验、技能受业主委托监督和管理其所签订的其他合同的履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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