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监理合同中,监理人有哪些权利?
- 发布日期:2022-08-06审核编辑:本站小编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向委托人建议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等的建设。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监理人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进行。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设计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并且事先向委托人报告,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监理人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监理工程师有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在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的前提下,委托人才支付工程款。在委托人的授权下,监理人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尽快通知委托人所作出的变更。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发包人和承包人就某些具体工程细节发生争议时(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然后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执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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