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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工程师的职责是什么?

发布日期:2022-08-06审核编辑:本站小编

工程师按约定履行职责,具体的职责如下。

(1)工程师委派工程师代表

在施工过程中,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来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力和职责,同时工程师也可以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合同附件。

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工程师代表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当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发出的书面形式函件有任何疑问时,可以向工程师提交此函件,征求工程师的确认,如果函件中发出的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2)工程师发布指令、通知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代表,承包人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收到时间后生效。紧急情况下,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同时需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时,承包人在7天内针对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应视为承包人要求已被确认。

如果承包人认为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的,在收到指令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在紧急情况下,针对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坚持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引起的费用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对于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视为与工程师有相同的效力。但其发出指令失误时,工程师可以纠正。除工程师和工程师代表,发包人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3)工程师应及时完成自己的职责

按合同约定,工程师具有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他约定的义务,否则承包人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和延误的后果通知工程师,工程师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4)工程师作出处理决定

在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承发包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客观公正的处理。为保证施工正常进行,承发包双方应尊重工程师的决定。承包人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照合同约定争议处理办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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