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有哪两种承包方式?
- 发布日期:2022-08-06审核编辑:本站小编
我国《合同法》第272条第1款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上述规定明确说明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两种主要形式,即总承包合同和分项工程承包合同。
(1)总承包合同
总承包合同,又称为“交钥匙承包”,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土建设施、设备采购及安装调试等工程建设的全部工作签订总承包协议,由承包人对整个建设工程负责,直至工程竣工,向建设单位交付经验收合格符合发包人要求的建设工程。订立总承包合同的承包人一般是一家单位,但对于大型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设工程,也可以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共同与发包人签订总承包合同。根据《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还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一级企业可以承担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总承包;二级企业可以承担中型项目的总承包。
(2)分项工程承包合同!
分项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发包人将工程项目分成若干部分,由发包人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实行平行发包,各承包人分别就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阶段的质量、工期、工程造价等与发包人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并仅对自己承包的部分向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可以自由选择订立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方式。《建筑法》第24条明确规定,提倡对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在分项工程承包合同之中,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合同法》第272条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已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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