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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低温低应力?

发布日期:2022-07-03审核编辑:本站小编

GB 150. 3(P313)E. 1.4规定:“低温低应力工况”指壳体或其受压元件的设计温度虽然低于一20°C,但其设计应力(在该设计条件下,容器元件实际承受的最大一次总体薄膜和弯曲应力)小于或等于钢材标准常温屈服强度的1/6,且不大于50MPa时的工况。对于碳素钢和低合金钢制容器,当壳体或其受压元件使用在“低温低应力工”下,若其设计温度加50°C (对于不要求焊后热处理的容器,加40°C)后,除另有规定不必遵循关于低温容器的规定。

除以上规定外,HG/T 20585(P585)5.0.2规定:不按总体薄膜拉伸应力来确定厚度的受压元件,例如平封头、平盖、管板和法兰,当这些元件在最低设计温度对应下的设计压力与最大许用压力之比小于0.3时[对焊法兰尚应考虑与筒体或接管相连接的短节部位薄膜应力应符合HG/T 20585(P585)5.0.1条的要求],按其设计温度加50°C后所得到的温度考虑选材、设计、制造、检验要求。

低温低应力工况不适用范围:

Q235系列钢板一GB 150. 3(P313)E.2.2。

钢材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Rm≥540MPa的材料一GB 150. 3(P313)E.2.2,HG/T20585(P585)5.0.7。

螺栓材料——GB 150. 3(P313)E.2.2。

最低设计温度低于一100°C的压力容器——HG/T 20585(P585)5.0.7。

笔者建议对符合低温低应力工况的设备在结构设计方面也应按低温设备考虑。对于符合低温低应力的容器,在设计、制造与检验主要数据表设计温度一栏按工艺提供的设计温度填写,在技术要求中应注明“本设备按低温低应力工况设计,调整后的设计温度为XX°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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