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应对材料进行复验?
- 发布日期:2022-07-03审核编辑:本站小编
根据TSG R0004(P8)2. 9和(P9)2.11有以下几种情况压力容器制造单位需要对材料进行复验:第类压力容器用IV级锻件,以及不能确定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或者对性能和化学成分有怀疑的主要受压元件材料。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对境外牌号材料(不论是境外还是境内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的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进行复验,符合《固容规》及其相应材料标准的要求后方可投料使用。
对于下列材料应进行复验:采购的II类压力容器用IV级锻件;不能确定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或者对性能和化学成分有怀疑的主要受压元件材料;用于制造主要受压元件的境外材料;用于制造主要受压元件的奥氏体型不锈钢开平板;设计文件要求进行复验的材料——GB 150.4 (P322) 5. 1.1。
低温容器焊条应进行药皮含水量或熔敷金属扩散含氢量的复验,其检验方法按相应的焊条标准或设计文件——GB 150. 4(P322)5.1.4。
采用钢管制作压力容器壳体时,设备制造部门应按照HG/T 20581(P57)表6.3.9的要求复验力学性能(见表3-11),并符合相应钢管标准的要求。奥氏体不锈钢管可不进行冲击韧性试验——HG/T 20581(P57)6.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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