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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能否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如何检查?

发布日期:2022-08-06审核编辑:本站小编

为了提高工程的建设水平、保证施工进度和质量、保障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实施、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保护发包人的利益,合同法规定了发包人可以随时对工程作业的进度和质量进行检查。我国《合同法》第277条规定:“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发包人对工程作业的检查一般通过两种方式。一种是委派具体管理人员作为工地代表。发包人委派工地代表后,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派驻的工地代表的责任是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办理中间交工工程验收手续以及其他应当由发包人解决的事宜。另一种是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对工程建设过程的检查。国家规定强制监理的工程,发包人必须委托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除此之外,发包人也可以自愿委托监理人对工程进行监理。发包人委托监理的,应当与监理人订立书面的委托监理合同。在实施工程监理前,发包人应当书面通知被监理工程的承包人其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监理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建设工作实施监督。

工地代表、监理人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改正。如果发现工程的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应当要求承包人改正。承包人应当接受发包人的检查,协助工地代表和监理人的工作,同时需要及时向发包人提供月份作业计划、月份施工统计报表、施工进度报告表、工程事故报告等文件。对于承包人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工作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当发包人或工地代表、监理人提出改正要求的,承包人应当立即改正,不得拒绝。

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的工程作业进行检查,但发包人的检查行为要合理,不能因此妨碍承包人的正常作业。如果发包人或者工地代表、监理人的不当行为影响了承包人的正常工作,承包人有权要求顺延工期,同时造成的停工、返工、窝工等损失,有权要求发包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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