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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发包人违约?

发布日期:2022-08-06审核编辑:本站小编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应完成相应的义务。如果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则构成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发包人的违约行为包括以下四种。

(1)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如果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有权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以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当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的通知,发包人在收到通知后,如果仍不能按要求支付,可以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的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如果双方未能达成延期付款的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3)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依照《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如发包人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发包人在收到报告56天内仍不支付,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也可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4)发包人其他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情况讲斗①不履行合同义务,如按照合同规定发包人应当将施工所需的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约定地点,如发包人没有履行,即构成违约。

②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按照合同规定发包人应当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了开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但实际开通的时间晚于约定日期或质量低于合同约定,也构成违约。

由于工程师是代表发包人进行工作的,因此合同约定应当由工程师完成的工作,工程师没有完成或者没有按照约定完成,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也应当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当工程师的行为与合同约定不符时,则视为发包人的违约。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后,可以根据监理委托合同或者单位的管理规定追究工程师的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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