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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违约行为?有哪些特征?

发布日期:2022-07-29审核编辑:本站小编

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违约行为是构成违约责任的首要条件,无违约行为就无违约责任。违约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违约行为的主体是合同关系中的当事人

违约行为仅限于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也就是说违约行为的主体具有特定性。这一特征从根本上说,是由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决定的。根据相对性原则,只对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才承担合同义务,从而只有合同当事人才构成违约行为,而第三人的行为不构成违约行为。

(2)违约行为是以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为前提的

如果合同关系并不存在(如尚未成立、已被解除、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则不可能发生违约行为,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必须基于有效合同请求另-方承担违约责任。

(3)违约行为在性质上都违反了合同义务

合同义务主要是由当事人通过协商而确定的。因此,合同义务大多是约定义务。在特殊情况下,法律为维护公共秩序和交易安全,也为当事人设定了一些必须履行的义务,这些义务对确定当事人的义务具有重要的意义。如我国《合同法》第53条关于免责条款的规定就是强行性规定,当事人不得违反。尤其应看到,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还负有注意、忠实、协作、保密等附随义务。可见合同义务不限于当事人所约定的义务,而且包括了法定的和附随的义务,违反这些义务都可能构成违约行为。

(4)违约行为在后果上导致了对合同债权的侵害

违约行为不同于侵权行为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侵权行为是对绝对权(如物权、人身权)的侵害,而违约行为则是对相对权即合同债权的侵害。由于债权是以请求权为其核心的,债权的实现有赖于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因此债务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必然会使债权人依据合同所享有的债权不能实现。所以,任何违约行为都导致了对债权人债权的侵害。

违约行为包括了各种不同的类型,如不履行、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等,各种违约行为发生后,行为人如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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